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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管系学生考勤管理办法

发表时间:2015-05-19

为强化学院学生考勤管理,保证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秩序,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,制定本办法。 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 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,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、政治活动、实践活动,不得迟到、早退或者旷课。因故不能参加的,必须事先请假,请假未准而不出勤或超过假期者,均以旷课论。 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  学生考勤由班级考勤员、班主任、任课教师共同管理,教务处、学生处、系部应随时检查学生考勤情况,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,定期通报考勤情况。学生处根据考勤结果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理。 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 学生请病假,应持院医务室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。因急诊不能事先出具诊断证明的,须事先报告班主任,事后补交诊断证明。病假1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,2日至3日的经班主任提出意见,由系部批准,3日以上的(不含3日)由学生处批准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  学生请事假,须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(信函、电报等),方可办理请假手续。事假1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,1日以上的(不含1日)经班主任提出意见,由学生处批准。
        第五条  学生因参加学校、系、部组织的活动而缺勤者,须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供证明,按公假办理请假手续。公假由学生处批准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  学生事后补假以旷课论处,患急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无法事先请假的除外。患急病补假需持有医院急诊证明,发生意外事故补假的需出具相关证明。
        第七条  学生的准假单应当分别报送学生处和教务处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        第八条  学生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的按迟到论处,下课铃响前离开教室的按早退论处;学生迟到、早退15分钟以上或迟到、早退达3次者,按旷课1学时论。
        第九条  学生的考勤统计结果,是审核学生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资格的重要依据,也是对学生进行奖惩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。凡不服从考勤或者弄虚作假者,应予以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条 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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